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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0保密通讯

审计委员会认识到,学校工作人员必须在处理保密披露的资料方面保持微妙的平衡. 工作人员可以, 在他/她的专业判断, 对待从学生那里收到的信息作为机密,而在其他时候需要向学校行政部门披露所了解到的信息, 执法人员(包括保护儿童服务人员), 县卫生部门, 其他工作人员或学生家长.  

工作人员应告知学生有关保密的限制和限制. 应该鼓励学生向父母吐露秘密. 工作人员是否有意透露机密, 在采取此类行动之前,应通知学生. 

为协助工作人员就保密信息和/或通信作出适当决定,制定了以下准则: 

    1. 包含在学生的累积记录文件夹中的信息是保密的,只有通过学生记录的保管人才能访问. 通过记录保管人授权获得的信息应保密,并仅用于其被授权访问的目的.
    2. 虽然某些专业人士可能有法律保密关系, 就像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一样, 包括辅导员在内的学校工作人员(持牌心理学家除外)不享有保密特权, 不包括州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医疗保健例外情况.
    3. 当有合理的可能性发生犯罪或即将发生犯罪时,工作人员应该透露学生提供的信息, (e.g.、虐待儿童、贩卖毒品、自杀意念).
    4. 当有合理的可能危及学生的福利时,工作人员应对共享学生披露的信息进行专业判断.
    5. 如果委托人, 部门主管, 或学校执行董事认定学生或任何其他个人的健康或安全受到特定威胁, 他或她可以向适当方披露其他保密的学生信息, 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FERPA).

    如有必要,主管有权制定实施这一政策的程序.